项目名称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项目编码 | 027001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审批对象 | 企业 | |||||
项目层级 | 省级 | |||||
项目范围 | 全省 |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
法律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 |||||
办理条件 |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执行有关规定。 5、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7、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0、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5、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无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身份证明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电子件1份 | 无 | |||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延期的企业只需提交现状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电子件1份 | 无 | |||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件1份 | 无 | |||
材料提交说明:1. 申请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除《安全评价报告》外,与新建企业提交的材料相符;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审批流程 | ||||||
承办处室(受理) | 政策法规处 | |||||
承办处室(审查) | 危化处 | |||||
办理地址 | 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208号省应急管理厅4楼404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00-18:00(7-9月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咨询电话(受理) | 029-61166205 | |||||
咨询电话(审查) | 029-61166178 | |||||
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结果样本 |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查时限) |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行政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