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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对省十三届政协一次会议第67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8-11 17:30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

收到贵委员会在政协第十三届陕西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67号提案《关于开发应急突发事件综合保险,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议》后,我厅极为重视,认真研究安排,并对贵委积极参与国家共建共治共享,为陕西在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高度赞赏。现将有关自然灾害等惠民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函报如下。

一、省级工作情况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国家部委和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民生服务保障领域关于惠民保险工作开展积极探索实践,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一)机构改革前工作成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23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局先后下发《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4〕8号)。农房保险费以户为单位,每户年保费20元,陕南、关中、陕北地区每户保额分别不低于10000元、12000元、15000元,省财政给予参保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补贴5元,市县补贴自行确定。文件出台,针对参保农户因自然灾害等造成住房损失,明确了目标原则、保险内容、操作方式、补贴政策、保障措施等具体工作内容,开辟了陕西民生工程新渠道。在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和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增强了人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构建起我省农村社会保障新体系。

2016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局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陕民发〔2016〕45号),附加地震责任每户保费26元,其中省级财政对参加农村住房保险附加地震责任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给予每户补贴11元,积极探索以农村住房保险为基础构建起我省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杠杆作用。

陕西开展业务的主要是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保、永安保。自2012年起,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数量,每年列支预算500万元作为参保省级补贴,市县财政补贴政策自行确定。据不完全统计,“十二五”期间我省农村住房保险累计承保187.89万间,提供风险保障187.57亿元,支付赔款1628.73万元;2016至2018年,年参保农户近10%,达67万多户,年均赔付2600余户,切实提高了农村居民保险意识和避灾自救能力。

(二)机构改革后工作情况

2018年机构改革后,省民政厅承担自然灾害救助方面职责划转至省应急管理厅,省级有关农房保险政策仍然延续。但是,受3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保险公司的工作力度减弱,农房保险业务开展出现短暂断档期。

2018年12月28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陕西银保监局等6个省级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18〕22号),其中全省农房保险计划34.8万户、单位保费20元、保险费率0.10%、单位保额2亿元。对于深度贫困县农业保险保费在报备情况下执行下浮20%的优惠政策,深度贫困县县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2022年9月14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陕西银保监局联合印发《陕西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方案》(陕财办金〔2022〕39号),在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从省级层面上做到工作有序衔接、政策普惠持续。其中农村住房保险保额60000元、保险费率0.05%、保费30元,附加地震险的保费增加6元,省级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承担20%(其中市级不得低于15%),同时,要求市县财政加大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的补贴力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农村受灾居民提高灾后住房重建能力。

二、市级典型做法

目前,全省有7个地市、43个县区以政府主导,开展“一元民生保险”“二元民生保险”“二元家庭平安保险”“四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业务,其中榆林、商洛、咸阳、铜川以市县财政预算保障,覆盖全域、惠及所有县区在册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一)榆林市经验做法

榆林市“两元民生保险”工作自2018年启动,由政府出资,按照市行政区域内在册户籍人口总数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当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见义勇为行为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伤致亡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伤亡补偿金及医疗费用。即政府为市民每人每年投入2元保险,在遇到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时,由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提供13万元的保险赔偿服务(死亡伤残限额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赔偿2万元);对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伤残限额赔偿15万元,医疗费用限额赔偿5万元。2019年度赔付案件62件,赔付663.64万元;2020年度赔付案件87件,赔付616.49万元;2021年度赔付案件70件,赔付682.23万元;2022年度赔付案件77件,赔付791.09万元。

为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保险公司设立专人在线耐心解答居民问题疑虑,如接报案立即开辟绿色通道受理,并由专人负责后续对接跟进,保障理赔流程顺畅。其中,针对疑难案件,公司理赔人员将主动介入实地调查取证,协助报案人取得相应理赔资料;对于沟通不畅的案子,理赔员将积极协调当事人、医院、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解决,确保居民得到满意答复。

“两元民生保险”,是榆林市委、市政府在科学研判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转变了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是对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全新自然灾害救助机制的积极探索,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深得人民群众支持拥护,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能力,降低了政府综合治理成本,缓解了居民生活压力,社会救助效益及影响不断扩大。  

目前,榆林市正积极推行“五元民生保险”,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灾害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商洛市经验做法

商洛市2014年在柞水县先行试点“一元民生保险”,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于201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行“一元民生保险”通知》(商政办函〔2015〕78号),在全市推行“一元民生保险”;2016年,应部分县区群众适当提高保障水平的需求,在山阳、柞水、商南三县试点“二元民生保险”,其他县区继续实施“一元险”,这种方式一直延续至今。

商洛市民生保险保费按各县区上年度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计算,县级政府财政为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元(2元),保额6.5万元(13万元),其中伤亡赔偿限额为6万元(12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5000元(10000元)。机构改革后,民生保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承接主体逐步理顺,保障范围在之前“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传染病救助保险”和“野生动物伤害救助保险”。2014-2022年,连续9年承担风险保障5.13亿元,累计保费收入2392万元,累计赔款支出824万元。

实践证明,在多灾易灾地区探索推进全覆盖、普惠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自然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从解决最直接民生问题出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探索发展普惠型民生保险,为推进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普惠型民生保险在我省发展起步较晚、历程较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政策宣传形式渠道有待拓宽,服务群众方式还需要改进。二是保险机构基层网络(点)有待健全,理赔服务流程还需要优化。三是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有待完善,全过程监管考核还需要强化。四是统筹均衡发展有待加快,制度建设同步与资金绩效还需要提升。

机构改革以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得到进一步厘清理顺,整合融合步伐加快,问题导向和目标管理更加明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人心,服务型、普惠型金融保障体系将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目前,应急管理部正在对全国灾害事故民生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深入摸底调研,涉及政府行政部门、行业服务机构、市场运行机制等诸多领域,预计年内将会加强顶层设计,出台全国性政策指导意见。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开发优质品类、加大推动力度,全力以赴为我省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持续增进人民福祉保驾护航。

专项函报,感谢支持!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白振军

电  话:029-61166192  139****8217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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