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告(2023年第27号)

发布时间:2023-05-19 16:12 来源:2023年第27号

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93号)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陕西省实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细则》(陕应急〔2022〕316号)要求,为全面加强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聘任方式和名额

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首批100名社会监督员,各市按照2比1比例报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报名时间

2023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三、报名条件

(一)能够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坚持原则、诚信公道,无违法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二)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或常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所属地市、县报名的,工作地或常住地应在所报名地市、县),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愿意担任社会监督员并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四)热心支持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有民主监督意识和志愿奉献精神。

(五)了解我省和国内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知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具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者优先。

(七)满足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地点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

五、工作职责和义务

(一)有义务宣传应急管理政策。主动向身边群众宣传各项应急管理政策,特别是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新政策新举措,身体力行影响带动群众执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有权监督反映问题。监督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提供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问题线索。

(三)有权参与检查评价。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社会监督员,可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协助参与应急管理现场监督、专项检查或相关工作评估。

(四)有权获取相关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员可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需求,了解与监督内容相关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提供工作信息等形式,积极支持监督工作。

(五)完成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聘任程序

(一)推荐申报。填写《陕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报名表》(见附表2),将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本人所在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向本地区人大、政协、部分相关媒体单位和辖区内重点企业发放邀请函,邀请单位推荐部分社会监督员。

(二)审核公示。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推荐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年龄、学历、履历等因素,确定拟入选名单,汇总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三)聘任公示。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会同厅政策法规处审核报厅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将名单抄送省司法厅,由省应急管理厅颁发聘书,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七、聘任期限及解聘条件

(一)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后自动解除;上一任期社会监督员本人提交报名材料后,可优先考虑与其续聘。

(二)解聘条件。社会监督员有损害社会监督员形象或损害监督对象合法权益、徇私舞弊、不能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省应急管理厅将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聘书。社会监督员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省应急管理厅将解除聘约并收回聘书。

(三)其他方面。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宜,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范德强     联系电话:029-61166182(传真)

邮  箱:934169048@qq.com


附件:1.陕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所在地市名额分配表

2.陕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19日

底部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