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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17050607981 发文字号 陕安监〔2017〕93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2017〕93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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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了强化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经省安全监管局2017年第3次局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是解决当前职业健康监管范围广、监管力量不足矛盾,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二、先行试点,抓点带面。各市、县、区可先行选择辖区部分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分类试点,按照每年不少于40%的企业纳入评估分类的标准,先重点、后一般,抓点带面,全面实施。

    三、结合实际,稳步推进。为有效推动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与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基础信息普查紧密结合,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相结合,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相结合,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各地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陕西省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

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强化重点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层次监管的依据。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执行。

    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所列采矿业(不含煤矿)、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中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全省职业健康分类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安全监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应遵循科学分类和动态管理工作原则。

    (一)科学分类原则。对企业的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和职业健康管理现状等主要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将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确定为重大风险(红色)、较大风险(橙色)、一般风险(黄色)、低风险(蓝色)类。

    (二)动态管理原则。企业被判定为重大风险的,每1年须进行一次重新评定;企业被判定为较大风险的,每2年须进行一次重新评定;企业被判定为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的,每3年须进行一次重新评定。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健康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存在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时,应当主动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重新评定的申请。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的,可以主动向属地安监部门提出重新评定的申请。

    但有以下情形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企业职业病危害类别进行重新评定:

    1.监督检查中发现分类情况与企业实际明显不符的;

    2.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

    3.有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4.发生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

    5.其他需要重新评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分类及判定方法。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分为两类: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四)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当地近年来职业病新发病例情况、产业结构特点、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业情况等确定需要严格监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上述规定以外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  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分类方法。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在3人以下的,可判定为“少量人员接触”;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在3—9人的,可判定为“中量人员接触”;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在10—29人的,可判定为“较大量人员接触”;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可判定为“大量人员接触”。

    第八条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分类和判定方法。

    企业应根据《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评估表》(见附表1),对企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申报及“三同时”、工作场所管理、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进行分类。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现状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

    评估表中22项全部合格的可判定为好;评估表中否决项全部合格、一般项有11项合格的可判定为较好;评估表中存在1个否决项不合格,或否决项全部合格、一般项有9项合格的可判定为一般;评估表中存在多项否决项不合格,或一般项7项及以下合格的可判定为差。

    第九条  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确定。

    根据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和职业健康管理现状三个要素的分类和判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表》(附表2),确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企业在近三年内发生过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可直接确定为职业病危害重大风险企业。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不同形式监管。

    对职业病危害重大风险(红色)企业,主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推动企业认真整改,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企业,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职业病危害较大风险(橙色)企业,主要通过监督和指导,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风险(黄色)企业,主要以指导为主,向企业提供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推动其不断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对职业病危害低风险(蓝色)企业,主要由企业自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职业病危害分类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重大风险(红色)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1年;对于较大风险(橙色)企业实行常规监管,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1次/1年;对于一般风险(黄色)企业实行一般性监管,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1次/2年;对于低风险(蓝色)企业实行简化监管,以企业自律管理为主,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1次/3年。监管对象多、监管力量薄弱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频次,但最少不低于1次/3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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