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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80608036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48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监管发〔2010〕148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有关中央在陕及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122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工作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长输管道共有13条,输送里程达3500多公里。遇极端天气,特别是较大汛情,油气运输管线易发生露管、悬空、变形、破裂等现象,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加防范。

一、结合省安全监管局《关于立即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安监管发[2010]138号)精神,吸取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全省输油管道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

二、指导督促企业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组,对其管理的输油管道开展全面自查。检查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是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仪器、仪表等是否在检验期内使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和ESD紧急停车系统是否完好,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应急预案是否齐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汛措施是否到位等。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保卫人员,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及时发现、整改不安全隐患。各级安监、公安部门要灵通情报信息,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在3小时内上报,对迟报、漏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值班备勤,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快速处置。

四、各级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隐患不整改到位,绝不能生产运行。

要建立健全隐患防治、隐患督查和隐患销号制度,切实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发生各类输油管道事故,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将适时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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