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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铁路隧道施工民工居住工棚“5.3”火灾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2010050608028 发文字号 陕安委办发明电〔2010〕9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陕安委办发明电〔2010〕9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铁路隧道施工民工居住工棚“5.3”火灾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关键词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铁路隧道施工民工居住工棚“5.3”火灾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45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地、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加大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等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安全生产。

二、认真开展工程施工隐患排查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按照《通报》要求,结合正在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一步细化方案,夯实责任,全面、深入的开展建设工程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三、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目前,我省已进入汛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把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全面工作部署和周密安排,认真排查治理汛前及汛期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因雷电、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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